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委任本所高峯祈律師、廖顯頡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。
當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委任本所廖顯頡律師,獲無罪
當事人因侵占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。
當事人因背信等案件,委託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