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成功案例分享 > 當事人因侵占等案件,委託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。
當事人因賭博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無罪
當事人因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,委任本所范家振律師,獲不起訴
當事人因洗錢等案件,委任本所張志杰律師,獲緩刑